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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政策来源:财政部 | 发布机构:财政部 | 发布时间:2023-09-28 | 4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十、有关用语含义 

  本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企业改制重组的,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的,是指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必须存在于改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本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十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9月22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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