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川府发〔2020〕16号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2020-09-29 | 1974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三、对举办经省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四、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

十五、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公安厅〕

十六、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充电设施,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七、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换电服务费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十八、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照主要充电设施购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每条具体政策措施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措施不超过2条。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适时对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