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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06-29 | 9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有关在川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根据《关于加快博士后工作创新发展的九条措施》(川人社规〔2022〕2号)、《四川省博士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发〔2021〕28号)、《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8〕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大学科技园等特殊区域机构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企业规模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前列。

(二)设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三)具有市场前景好、学术技术水平高的研究开发项目。

(四)单位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建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高端智库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六)区域机构申报创新实践基地,必须组织辖区3家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分站,申请设立分站单位的条件可以略低于本条前三项的要求。

二、申请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四川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州)人社局、省级主管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以下简称“推荐单位”);中央在川单位无主(代)管部门的,可直接向我厅申报,非公有制单位申报工作由所在地人社局统一组织。

(二)推荐。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填写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原则上在限定名额范围内择优推荐(具体推荐名额另行通知),于规定时间内报送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复核及专家评审。我厅将对各申报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推荐25家申报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四)公示及下发通知。我厅审定专家评审结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印发2023年设立通知文件。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青年人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认真做好推荐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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