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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省技工院校教师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06-29 | 77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13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为做好全省2023年度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一)全省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在职在岗教师。

(二)全省地方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评审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符合《评审办法》相关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章“资格和任用”及《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二章“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规定”对技工院校教师的要求。

三、申报要求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所需表格、填报要求及申报指南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网址:http://rst.sc.gov.cn/)“公示公告”栏目自行下载。申报材料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业绩成果应在任现职期间获得,所有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

(二)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将拟推荐人员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所在单位提出推荐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单位)。

(三)逐级审查。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县(区)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以及所在市(州)人社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拟推荐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高评办),设在省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四)高评办复核。高评办负责受理逐级上报的职称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资格、推荐程序、评审范围等进行审核,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受理。组织专家对已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需要参加答辩人员。将初审通过材料报四川省技工院校教师正、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评审。

四、评审程序

(一)现场答辩。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全员答辩,副高级职称申报人员中所学专业(学科)与申报拟任专业(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以及在初审中经评议需要参加答辩的,要进行现场答辩(预计11月组织答辩,答辩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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