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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布时间:2023-05-25 | 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鉴于目前部分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急需使用通知中所明确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申请行政许可,依据相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天。请有意见的广大群众,将意见建议于2023年6月2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厅。

联系人:段太光

电  话:028—86751483

邮  箱:2193277101@qq.com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5月25日


附件:1.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服务营商环境,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发展实际,现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作进一步明确,即从业人员取得的下列资格证书,可作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管理师)”。

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

四、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协会颁发的“四川省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证书”。

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可作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44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发〔2019〕2号)精神,认真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等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市场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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