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创新创业政策服务平台!  ——让政策更好地引导创新、服务创新
会员专属,享看即看!
当前位置: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2023-04-06 | 6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
(第30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23〕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部门):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16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试行)》(发改办高技〔2016〕937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现将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认定工作
  (一)请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参照《管理办法》,做好2023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推荐工作:
  1.按照《工作指南》要求,组织申请企业编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2.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7年第1号)、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相关“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明确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范围,对申请企业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认定领域进行审核(原则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的主要产品和服务应属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范围)。在符合上述要求前提下,对同时符合《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发改环资〔2019〕293号)的企业优先予以考虑;
  3.按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方法(附件1),对申请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初评;
  4.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适当形式,择优推荐符合领域要求、基本条件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初评得分高于70分(含70分)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实行存量评价与增量认定挂钩机制。根据2021年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情况(附件2),确定2023年各地企业技术中心推荐数量:评价为第一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家;评价为第二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评价为第三档的省、区、市推荐数量不超过2家。
  此外,符合下列三类条件之一的省、区、市(附件3),可增加2个推荐名额(不重复激励,上限为2个):
  1. 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所在省、区、市;
  2.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至5月31日申报截止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确定名单为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以上内容来自于网络,仅供学习使用,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