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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边境旅游 试验区、跨境旅游合作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3-03-29 | 505 次浏览: | 分享到:

  试验区、合作区方案中的制度性举措探索一般应包括:已明确具体方向、需要进一步推动落地的举措;明确基本方向、但需由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授权地方先行先试的举措;其它地区已实施、本地区可借鉴可参考的举措;地方在自身事权范围内正在探索、有重要复制推广价值的举措,等等。 

  试验区、合作区有关申报材料均应包括省级相关部门论证及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的书面材料,以及拟纳入国家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的试验区、合作区范围边界等矢量数据。 

  五、申报程序 

  申报设立试验区,由边境县人民政府研究制订建设实施方案,报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报文化和旅游部。 

  申报设立合作区,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在组织申报时做好工作统筹,指导符合相应条件的主体研究制订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并积极推动与毗邻国边境地区达成意向性合作协议。合作区建设共同总体方案,由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审核论证、提出修改意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名义报文化和旅游部。 

  试验区、合作区有关申报材料请分别于2023年6月底前、8月底前报至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10-59881645、59881688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  

  邮编:100020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3年3月21日

    

抄送: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公安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体育总局、移民局办公厅(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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