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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高效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 | 发布时间:2023-03-24 | 1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十三)督促中介机构履职尽责。为基础设施REITs项目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税务咨询顾问等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采取失信惩戒措施,未因违法违规问题被有关监管机构禁止或限制开展基础设施REITs相关或同类业务。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还应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上述机构应切实发挥业务专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出具的相关材料科学、合规、真实、全面、准确。
  五、用好回收资金促进有效投资
  (十四)严格把握回收资金用途。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指扣除用于偿还相关债务、缴纳税费、按规则参与战略配售等资金后的回收资金)应主要用于在建项目、前期工作成熟的新项目(含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其中,不超过3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盘活存量资产项目,不超过10%的净回收资金可用于已上市基础设施项目的小股东退出或补充发起人(原始权益人)流动资金等。在符合国家政策及企业主营业务要求的条件下,回收资金可跨区域、跨行业使用;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任何地方或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影响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合规使用回收资金。
  (十五)督促回收资金尽快使用。加快基础设施REITs净回收资金的投资进度,尽快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更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基础设施REITs购入项目(含首次发行与新购入项目)完成之日起2年内,净回收资金使用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5%,3年内应全部使用完毕。净回收资金使用进度明显不符预期的,应审慎考虑新购入项目安排。如回收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申报时拟投入项目不一致的,应按要求向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备案并说明情况。
  (十六)建立回收资金使用直报制度。为确保回收资金尽快用于项目投资、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已上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投资司直接报送回收资金使用情况,同步抄送再投资项目涉及的省级发展改革委。如回收资金使用进度不及预期,我委将及时提醒有关项目发起人(原始权益人);确有必要时,将提请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约谈项目单位,了解具体情况,提出整改建议。
  六、切实加强运营管理
  (十七)充分认识运营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基础设施REITs项目运营管理,有利于向社会更好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公共利益;有利于提升项目运营质量和收益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实现项目公共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统一,保障基础设施REITs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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