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本实施细则认定的金额不含增值税(进项税),为防止财政奖补资金碎片化,除政策第一条外,认定补助(奖励)资金低于10万元的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六)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与《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成经信发〔2023〕4号)一致。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回应有关问题,并根据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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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表
单位 | 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
四川天府新区新经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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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电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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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羊区新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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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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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区新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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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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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经科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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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经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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