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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商务局 关于做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措施》《彭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条政策措施》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彭州市商务局 | 发布机构:彭州市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3-03-17 | 60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相关企业、个人:

现已启动《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措施》(部分政策措施)、《彭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条政策措施》申报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进行申报兑现的奖励扶持政策文件范围

1.《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措施》(彭府发〔2022〕3号)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政策;

2.《彭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条政策措施》(彭府办发〔2022〕16号)。

二、申报兑现工作原则

1.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均在彭州的市场经营主体和符合本政策措施条件的自然人(纳入彭州市级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的重点企业除外)。

2.按照同一时期(年度)内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彭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的原则,企业(项目、个人)的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享受一个奖励扶持政策文件的奖励。

3.对同一时期(年度)内同一事项既符合彭州市级政策措施,又符合上级政策措施的,如上级政策措施给予的奖励扶持资金来源非彭州市级财政,可重复享受。

4.《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措施》(彭府发〔2022〕3号)中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政策仅针对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达到奖励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项目、个人)进行兑现。

《彭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条政策措施》(彭府办发〔2022〕16号)仅针对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达到奖励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项目、个人)进行兑现(第一条“补贴国际物流”和第二条“支持保供企业”政策除外)。

5.受奖企业(项目、个人)必须符合各文件对受奖对象的约束性条款要求(注册地、税收解缴关系和统计关系等规定)。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个人认真撰写申报资料(封面、申报表、各类佐证材料等),一式四份,申报资料需胶装成册,且每页均需加盖申报企业印章。于2023年3月29日前报送至彭州市商务局相应科室(地址:彭州市人民政府第四办公区2号楼一楼)。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附件1.《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政策措施》(彭府发〔2022〕3号)

附件2.《彭州市商务局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住经济基本盘五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彭商务发〔2022〕3号)

附件3.《彭州市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服务业发展五条政策措施》(彭府办发〔202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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