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红利+优质服务”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重复原则。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条款相似的,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政策解释。本政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有效期限。本政策自2023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光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成经信办〔2020〕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