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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和评估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3-09 | 86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3个,各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共享制造类平台不超过1个、其他类平台不超过1个。


(三)示范城市申报条件及推荐名额。


1.申报城市应在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方面政策举措实、工作力度大、转型成效显著、支撑体系持续优化,能够为其他城市发展服务型制造提供经验借鉴。


2.申报示范城市分为综合类和工业设计特色类。


申报综合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我部遴选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及项目,服务型制造主要模式深入发展、转型特点显著,制造业企业服务产出显著提升,支撑服务型制造发展的公共服务体系、人才队伍建设逐步优化,相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水平较高,服务型制造发展对制造业GDP增长的贡献显著提升。


申报工业设计特色类的城市,应拥有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在制造业重点领域设计突破、高端制造业设计人才培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成效突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推荐综合类城市不超过1个、工业设计特色类城市不超过1个。计划单列市可申报综合类或工业设计特色类示范城市。已成为示范城市的无需再进行申报推荐。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第五批示范申报推荐工作。


(二)请申报主体在“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网站(网址附后)完成注册并填报材料(申报书样式见附件1)。示范城市材料由本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填报。


(三)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荐。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须下载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示范城市申报书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盖章),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后,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并填写“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申报汇总表”(附件2)。各省级主管部门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第五批申报汇总表、相关申报书(一式1份)报送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四)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对通过专家评审的申报城市,以及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申报企业、平台进行现场考查。


(五)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于2023年3月20日前反馈我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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