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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申报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03-07 | 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N〔2023〕-594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我省将启动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级示范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办法》有关规定。

本次评定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300家,经省级农业农村、文旅、林草、供销部门(单位)共同研究,综合考虑各市(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创建情况、发挥农民合作社稳粮扩油作用、支持脱贫地区发展等因素,结合各地评定需求进行名额分配,各市(州)具体名额见附件1。

各市(州)按分配名额1:1.3的比例推荐申报,在符合申报条件、不降低评定标准的前提下,兼顾产业分布,对生产经营粮食和大豆油料等重要农产品(含粮经统筹)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予以倾斜和优先考虑。在基本农田新增从事非粮产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不得推荐申报。

二、申报程序

省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执行。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向登记注册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同级文旅、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征求同级发改、财政、水利、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税务、银行保险监管等部门意见,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向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通过四川省农民合作社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202.61.89.130:8086/index,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系统中填报省级示范社申报表,上传佐证材料,并进行升级申请。县、市逐级审核通过后,提交至省级审核。佐证材料包括:

1.农民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命名文件;

3.农民合作社2021年和2022年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4.农民合作社2021年、2022年经营情况报告(附件2);

5.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农民合作社成员名册和出资清单(加盖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

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

7.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8.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9.农民合作社章程、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

10.“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11.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扫描到一个Word或PDF文件(注意添加目录和页码)中。未标注年份的,统一采用最新年份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数据。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

(四)请各市(州)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将相关材料纸质件报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推荐文件、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在系统中生成打印并加盖鲜章)。

联 系 人:姜媛、陈丽娟   联系电话:028-85505629

电子信箱:1120517522@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省农经总站

附件:1. 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农民合作社2021、2022年经营情况报告

   3. 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6日

N〔2023〕-594号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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