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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申报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 发布时间:2023-03-07 | 844 次浏览: | 分享到:

6.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企业征信报告,农民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个人征信报告(加盖人民银行专用章);

7.税务系统纳税信用等级证明材料;

8.未涉及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承诺书;

9.农民合作社章程、会议记录和成员账户;

10.“三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环评证明等;

11.能反映农民合作社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请按顺序扫描到一个Word或PDF文件(注意添加目录和页码)中。未标注年份的,统一采用最新年份的申报材料和有关数据。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加盖农民合作社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三)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推荐、申报材料审查和复核等工作。

(四)请各市(州)于2023年4月30日前完成在线申报,将相关材料纸质件报送农业农村厅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纸质材料包括正式推荐文件、已征求部门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在系统中生成打印并加盖鲜章)。

联 系 人:姜媛、陈丽娟   联系电话:028-85505629

电子信箱:1120517522@qq.com

邮寄地址:成都市武侯祠大街4号省农经总站

附件:1. 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推荐名额分配表

   2. 农民合作社2021、2022年经营情况报告

   3. 第十四批农民合作社省级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6日

N〔2023〕-594号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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