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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财政金融局 | 发布机构:财政金融局 | 发布时间:2023-02-21 | 293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的政策和措施的通知》与《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工商税收关系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一)中小微企业。自2020年2月17日起以公司名义通过银行机构取得的新增经营性贷款(包括展期贷款),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自2020年2月17日起通过对公账户从银行机构取得的新增经营性贷款(包括展期贷款),在2022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16日期间支付的贷款利息。贷款不足一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补助。

同一笔贷款在同一时间段只可享受一次利息补助,不可重复享受。

二、申报内容

对受到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疫情期间通过金融机构取得的新增贷款,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一年利息金额的50%给予贴息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

四、申报资料

(一)《利息补助申请表》;

注意事项:

1.“申请补贴的贷款情况”栏:如有多笔新增或者展期贷款需逐笔填写。

2.“贷款利息”栏:若实际贷款利率低于1年期LPR(即3.65%),则按实际支付的利息总金额计算;若实际贷款利率高于1年期LPR(即3.65%),则按以3.65%为利率需要支付的利息总金额计算。

3.“申请贴息金额”栏:按“贷款利息”栏的50%填写。

4.“申请贴息金额合计”栏: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小微企业需出具企业规模认定材料;

(四)受疫情影响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资料;

(五)银行机构贷款合同;

(六)放款及支付利息的银行回执单;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流程

各企业将申报资料加盖企业公章,全套资料加盖骑缝章,一式两份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属街道办受理。

六、其他事项

申报过程中如有未清楚事项,请咨询各街道办联系人,可加疫情贴息QQ群698577514。

 

附件:1.利息补助申请表

2.受疫情影响情况说明

3.天府新区直管区各街道办联系人

申报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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