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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2834 次浏览: | 分享到:

九、公共平台项目

(一)申报条件

围绕全市新型显示产业集群化、融合化和生态化发展,提供上下游制造协同、产学研用协作、资源数据共享、产品检验检测、行业交流与决策咨询等平台化服务的企业或行业协会。

(二)支持标准

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三)申报材料

1.公共平台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方案相关材料,包括建设目标、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建设内容、自身优势、人员和进度安排、验收报告、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评估等;

4.项目招商引资、服务企业的情况;

5.项目资金投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十、会展赛事项目

(一)申报条件

通过会展赛事活动,促进3户以上企业实际落户的(第Ⅰ类),或者,促进6户以上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交易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属于第Ⅰ类的,给予承担单位50万元的奖励;属于第Ⅱ类的,给予承担单位4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合作企业各1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会展赛事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相关材料,包括行业发展现状和需求分析、会展赛事方案、执行情况、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评估等;

4.第Ⅰ类:落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Ⅱ类:合作交易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形成合作交易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发票等)。

十一、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的项目申报主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显示产业类(包括新型显示、超高清视频和激光)企业和行业协会,以及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二)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和政策主管部门在申报通知中要求申报单位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各上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的原件在项目审核、审计时使用,为便于查询、防遗失,申报材料需汇集成《成都市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项目资金申报书》。

(三)项目申报时间原则上为每年3月底前,具体以市经信局申报通知为准,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当地企业申报,并把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推荐上报市经信局。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补助(奖励),项目单位不得将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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