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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政策来源: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30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起草了《<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3月17日前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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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7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型显示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一、投资驱动项目

(一)申报条件

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亿元以上的(第Ⅰ类);或者,固定资产投入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但仅限于玻璃基板、柔性显示基膜、掩膜版、彩色滤光片、偏光片、柔性电路板、触控模组、背光源、电子气体、液晶材料、发光材料、光电子芯片、光学系统、激光器件、超高清设备等材料及组件生产项目,以及曝光、显影、蚀刻、离子注入、硅结晶化、巨量转移、气相沉积、蒸镀、检测、封装等设备及其零部件制造(含材料)项目(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属于第I类的,按固定资产投入额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800万元、9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属于第Ⅱ类的,按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亿元、1.5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分别一次性给予350万元、500万元、550万元、600万元、650万元、7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投资驱动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及取得的成效证明材料;

4.项目固定资产投入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二、供应链协同项目

(一)申报条件

首次为下游生产提供自主研发的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形成有效供应链的(第Ⅰ类);或者,在获得首次补助后,该供应链配套能力不断增强,销售合同再实现连续2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第Ⅱ类)。

(二)支持标准

属于第Ⅰ类的,按照供需方第一年销售合同总额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属于第Ⅱ类的,按销售合同年增量的5%(双方各2.5%),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供应链协同项目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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