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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成都市新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1562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都财行〔2023〕18号

各相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天府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2023年2月8日 


成都市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建设旅游强省和成都市建设世界旅游名城目标,保障“天府旅游名县”等涉旅品牌创建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区文化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按照《预算法》和《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都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区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加快推动“天府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等相关工作,保障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文旅品牌创建和文旅行业政策项目落地落实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遵循科学分配、公平公正、规范管理、重点突出、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专项资金下达和拨付、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受理和审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 资金使用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完成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后,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跟踪监管项目执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细化分配,向补助对象兑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八条 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及重大战略部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府旅游名县”和“全域旅游示范区”等涉旅品牌创建,优先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文化旅游项目建设、文化旅游服务设施提升、全域旅游环境整治等方面。

(一)支持文旅宣传推广。包括打造我区特色主题形象、IP、旅游宣传资料和纪念品设计制作,围绕旅游业发展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开展宣传推广,应用新媒体等方式进行营销,支持培育、创建重大文化旅游资源品牌,支持参与或举办市级以上重大文化旅游品牌节会活动,支持特色住宿、美食、购物点建设,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

(二)支持文化旅游规划编制。支持打造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文化和旅游规划编制,包括重点文化旅游项目、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课题研究、文化旅游线路打造、旅游数据统计、文化旅游资源规划、论证、推介和招商引资等。

(三)支持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体系、监测管理系统(旅游大数据中心)、旅游导视系统建设,支持旅游景区(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乡村旅游点)内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升级改造和涉旅资源旅游化。

(四)支持文化旅游业创新管理。鼓励景区、饭店、旅行社等应用新技术、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推动旅游产品转型升级和改革创新,支持文旅企业智慧旅游建设和乡村旅游转型升级,支持开展旅游工作会议和专题考察、调研及交流、旅游人才培训、旅游协会活动等。

(五)支持旅游环境提升。支持旅游市场和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区内文物、传统村落、非遗等文化保护,支持旅游企业“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

(六)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壮大。包括文旅企业政策性扶持奖励和项目补助,支持培育重点文化和旅游龙头企业,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园区建设,支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和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新空间、新业态。

(七)依据“天府旅游名县”、“全域旅游示范区”等重大涉旅品牌创建考核标准需进行提升、改造和实施的项目。

(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该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即采取因素法确定专项资金的规模,同时在规模内采取项目法分配至特定项目的方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等支持方式。项目实施企业或单位可申请其中一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采取奖励的方式,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按程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补助。对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或社会组织,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按程序采用补助的方式。

(三)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支持对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按照不重复支持原则,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结合申报企业或单位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进入征信黑名单库的企业或单位不予安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文体旅游局每年制定发布资金申报通知。

(二)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单位向区文体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区文体旅游局对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评审。区文体旅游局组织行业、财务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工作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并视情况到企业或单位实地调查。

(五)入库。由区文体旅游局将评定结果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实行择优排序、动态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区文体旅游局应当根据项目轻重缓急情况,结合当年专项资金规模,按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总体安排计划和具体分配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对年初已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纳入各资金使用单位部门年初预算,严格按照分配方案执行。

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文体旅游局按照《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于6月30日之前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区政府审定后下达。截至9月30日仍未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局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财政对结转结余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区文体旅游局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编制专项资金总体目标,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提交绩效目标,对新增政策和重大项目实行事前绩效评估。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文体旅游局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区文体旅游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视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强化结果运用,提高专项资金综合绩效水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区文体旅游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文体旅游局是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公示的责任主体。除涉密事项外,区文体旅游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等信息。除涉密事项外,区财政局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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