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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1575 次浏览: | 分享到:


新都财行〔2022〕241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人才强区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组织部

  2022年12月28日


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办公室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建设具有区域带动力的人才工作先行区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新都委办〔2022〕13号)《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都府办函〔2022〕91号)文件要求,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人才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能共同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人才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人才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人才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负责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和管理,受理和审核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负责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人才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跟踪监管项目实施情况和人才专项资金执行情况;牵头负责人才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六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完成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入库申请后,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负责组织具体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等;严格执行人才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按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细化分配,向补助对象兑付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自评,完成下达的绩效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全区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保障、人才活动以及项目开展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人才引进。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二)人才培育。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开展培训培育。

(三)人才计划。支持引领创新创业、支撑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一批能够补齐短板、攻克技术、引领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

(四)人才服务。用于支持香城人才香卡涵盖的服务项目。

(五)其他与人才有关的支出。区委、区政府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其他人才资助项目。

第八条人才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支持方式根据具体政策确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人才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奖励的方式,符合政策条款规定标准,按程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补助。对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符合政策规定标准,按程序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补助对象主要是符合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等,不得用于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务所需经费。

第十条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人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结合申报企业或单位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进入征信黑名单库的企业或单位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集体研究和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并按程序和权限审批。避免重复投入和分散使用,注重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人才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即采取因素法确定人才专项资金的规模,同时在规模内采取项目法分配至特定项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

第十三条已细化年初预算下达。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的办法并按照据实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申报财政预算时,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所承担的人才工作实际,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制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并附“三重一大”决策依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费用明细、绩效目标等相关佐证材料。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不得一年安排,多年结转使用。

(二)预算审批。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各单位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进行初审并提交区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中审议和决定,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审批程序办理。

(三)预算安排。政策兑现类人才专项资金原则上随年初预算一同下达,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相关程序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未细化年初预算分配。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人才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成都市新都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于9月30日之前进行资金再分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收回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控制支出范围,严格履行开支标准,有序加快预算分配和执行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人才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人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与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人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对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预算批复额度内调整分配方案或支出方向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人才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人才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人才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应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区财政局适时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将监控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重要依据,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人才专项资金及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二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等相关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绩效评价,并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财政部门在业务主管部门自评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评价结果。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和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证人才专项资金安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依法主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人才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截留人才专项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除涉密事项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相关程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年度人才专项资金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相关条款如遇市级及区级专项资金管理修订而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新委组通〔2020〕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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