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中共成都市新都区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 发布时间:2023-02-17 | 158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三条已细化年初预算下达。采取规范化、制度化的办法并按照据实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申报。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申报财政预算时,根据本行业、本部门所承担的人才工作实际,细化到具体项目,编制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并附“三重一大”决策依据、资金使用计划、预算费用明细、绩效目标等相关佐证材料。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不得一年安排,多年结转使用。

(二)预算审批。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规定程序对各单位人才专项资金使用预算进行初审并提交区委组织部部务会集中审议和决定,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后,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审批程序办理。

(三)预算安排。政策兑现类人才专项资金原则上随年初预算一同下达,由区财政局、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按照相关程序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未细化年初预算分配。对年初未细化下达的待分配人才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成都市新都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审批程序和权限于9月30日之前进行资金再分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人才专项资金预算,由区财政收回预算统筹安排。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控制支出范围,严格履行开支标准,有序加快预算分配和执行进度,提高支出的及时性、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人才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人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与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直接相关的费用,项目实施单位应主动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与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人才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使用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对人才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预算批复额度内调整分配方案或支出方向的,应当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人才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发展中心)、项目实施单位在编制人才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人才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应当按照分解下达的绩效目标对人才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完成后,应对本年度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开展绩效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