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方式
第七条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全区人才引进、人才培育、人才保障、人才活动以及项目开展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人才引进。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
(二)人才培育。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团队)、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开展培训培育。
(三)人才计划。支持引领创新创业、支撑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育一批能够补齐短板、攻克技术、引领发展的产业领军人才。
(四)人才服务。用于支持香城人才香卡涵盖的服务项目。
(五)其他与人才有关的支出。区委、区政府和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的其他人才资助项目。
第八条人才专项资金采用奖励、补助、贴息等支持方式,支持方式根据具体政策确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报人才专项资金。
(一)奖励。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采取奖励的方式,符合政策条款规定标准,按程序采用奖励的方式。
(二)补助。对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符合政策规定标准,按程序采取补助的方式。
(三)贴息。根据实际情况,对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支持方向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按有关规定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
(四)其他方式。其他区委区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补助对象主要是符合人才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及事业单位等,不得用于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自身职能和完成自身工作任务所需经费。
第十条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财政支持,人才专项资金原则上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结合申报企业或单位信用,若三年内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行为、进入征信黑名单库的企业或单位不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分配应当集体研究和决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并按程序和权限审批。避免重复投入和分散使用,注重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人才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资金,即采取因素法确定人才专项资金的规模,同时在规模内采取项目法分配至特定项目。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