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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2-15 | 115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局(部),各镇(街道),各建设从业主体单位:
     现将《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信用激励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稳增长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产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产业龙头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快速聚集,显著提升新区建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及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形成了《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后文简称《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产值统计关系均在成都东部新区,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及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不包括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的分公司。
   (二)使用成都东部新区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产值贡献的成都东部新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三)使用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形成产值贡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引进优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迁入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迁入前已认定为或迁入后经东部新区投资促进局报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条件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等,且迁入时在建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亿元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迁入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迁入时在建项目合同金额超过30亿元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三级及以上全资子公司、四川省国资委或地(市)州国资委直属企业一级全资子公司,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与总部企业奖励不叠加)。
   (三)对迁入或新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入库当年产值贡献达到10亿元,且产值贡献中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产值贡献占比不小于40%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迁入或新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甲级勘察、设计等服务企业,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自迁入或新注册企业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企业的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当年财政情况,原则上分别按照其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30%、40%、50%、60%给予经济扶持。
   (六)鼓励承揽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择优选用成都东部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第二条 促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一)对入库第二年起,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且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产值贡献中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产值贡献占比不小于40%)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经住建和统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具备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企业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一)建筑业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对成都东部新区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可叠加奖励。
   (二)鼓励承揽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选用成都东部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第四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及资质等级,完善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骨干企业清单,采取“专人服务”方式,指导骨干企业通过提升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
   (二)注册地在成都东部新区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晋升当年建筑业产值贡献达到4亿元,且产值贡献中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产值贡献占比不小于40%的,对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每增加一项新的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两年内产值贡献增长幅度超过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产值目标增幅的,给予企业15万元的一次性可叠加奖励。
   (三)注册地在成都东部新区的建筑业企业新晋升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综合资质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晋升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甲级资质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大力培育光伏建筑一体化、隔震减震、输变电、建筑智能等“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对年产值贡献增速达20%以上且超过1亿元的“专精特新”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企业开展广泛合作
   (一)鼓励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与知名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标,鼓励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的央企、国企与民营建筑业企业结对联合,发挥各自比较优势、交流管理、技术经验,增强成都东部新区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拓展能力。
   (二)鼓励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参与成都东部新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鼓励承揽成都东部新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选用成都东部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分包单位。
    第六条 大力培养建筑业人才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对复合型、创新型、综合型高级管理人才和高技术专业人才的培养,探索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并根据当期政府财力资源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落户在东部新区的人员给予技能提升补贴;经成都市或成都东部新区认定的各类人才,可在申请人才公寓、人才补贴、配套服务等方面享受对应优惠政策。
   (二)积极对接市级主管部门,对成都东部新区勘察、设计等服务企业录用应届毕业大学生的,给予信用加分0.5分;录用人数5人及以上的,给予信用加分1分;录用人数10人及以上的,给予信用加分2分,有效期6个月。对施工总承包、监理等企业录用应届毕业大学生的,给予信用加分0.2分;录用人数5人及以上的,给予信用加分0.3分;录用人数10人及以上的,给予信用加分0.5分,有效期6个月。
    第七条 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一)密切对接省、市相关部门,加快推行建筑业资质电子化审查、电子证书。强化成都东部新区建设行政审批队伍力量,压缩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建筑业资质申办、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建设审批、审查事项办理时间,探索扩大告知承诺制适用范围,提高审批服务质量效率,并指定专人对接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落实“一企一人”跟踪指导服务。
    (二)成都东部新区促建办及各要素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全过程跟踪管理,保障重大项目前期手续快速办理,争取项目尽早开工,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指导重大项目进一步优化工期安排,做好力量调度和材料储备,在充分考虑防疫、重污染天气管控等因素情况下最大程度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
    (一)加快成都东部新区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在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将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新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外墙保温层及首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停车、通道等公共活动使用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新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立体绿化的,探索按一定比例折算附属绿地面积,折算计入绿地率。
    (二)对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建筑业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承建或服务的二星级(含)以上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高装配率、智能建造项目进行全程跟踪指导,推选报送国家、省、市级示范项目,并积极争取省级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绿色建筑发展资金予以奖补。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
   (一)对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获“国际碳金奖”或其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人居奖”等国际奖项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奖”等国家级工程奖项的,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的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获得“天府杯”“四川省优质结构工程”等省级工程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企业,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管委会表彰
成都东部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综合考虑库内建筑企业的产值、税收、资质、奖项和影响力后,按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两个类别,报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
    三、其他说明
   (一)《措施》中所指适用于申报奖励扶持的产值、地方实际经济贡献不包括成都东部新区层面实施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所带来的数额;《措施》中企业享受的各类奖励总和原则上不超过其对成都东部新区产生的地方实际经济贡献;对于已享受“一企一策”政策的,不再享受《措施》优惠;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二)申请奖励的企业应在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违反建筑法、税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失信等情况发生。按《措施》取得奖金的建筑企业,自首次取得奖励起5年内迁出成都东部新区的,应退回全部奖金。
   (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完成后,《措施》所述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别对应施工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
   (四)《措施》于2023年2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成都东部新区负责解释。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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