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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2-15 | 114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对迁入或新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入库当年产值贡献达到10亿元,且产值贡献中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产值贡献占比不小于40%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迁入或新注册在成都东部新区的甲级勘察、设计等服务企业,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自迁入或新注册企业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每年企业的年度地方实际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及500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成都东部新区当年财政情况,原则上分别按照其地方实际经济贡献的30%、40%、50%、60%给予经济扶持。
   (六)鼓励承揽成都东部新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择优选用成都东部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第二条 促进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一)对入库第二年起,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且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产值贡献中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产值贡献占比不小于40%)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经住建和统计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迁入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自工商注册之日起,1年内实缴资本金1亿元(含)以上、具备施工总承包相关资质的,按其实缴注册资本金的1%给予企业开办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对外拓展业务
   (一)建筑业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外承揽项目对成都东部新区年度建筑业产值贡献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一次性可叠加奖励。
   (二)鼓励承揽成都东部新区范围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积极选用成都东部新区中小微建筑业企业作为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
   第四条 鼓励企业提质升级
   (一)根据建筑业企业经营规模及资质等级,完善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骨干企业清单,采取“专人服务”方式,指导骨干企业通过提升资质等级,资质增项,申报建立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方式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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