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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机构: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时间:2023-02-15 | 12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局(部),各镇(街道),各建设从业主体单位:
     现将《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2〕5号)和《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信用激励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稳增长的通知》(成住建发〔2022〕7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产业提质增效健康发展,推动建筑产业龙头企业在成都东部新区快速聚集,显著提升新区建筑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成都东部新区关于未来之城产业生态圈加快集聚成势的若干政策(新区18条)》及成都东部新区建筑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形成了《成都东部新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后文简称《措施》)。
    一、适用范围
   (一)工商注册关系、税收解缴关系及产值统计关系均在成都东部新区,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及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企业,不包括统计上视同独立法人的分公司。
   (二)使用成都东部新区本地施工总承包企业,形成产值贡献的成都东部新区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
   (三)使用本地建筑业企业作为项目分包单位(含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形成产值贡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主要内容
    第一条 引进优质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一)对迁入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迁入前已认定为或迁入后经东部新区投资促进局报市级相关部门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功能型总部企业、例外标准条件总部企业或成长型总部企业等,且迁入时在建项目合同金额超过20亿元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迁入成都东部新区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迁入时在建项目合同金额超过30亿元的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三级及以上全资子公司、四川省国资委或地(市)州国资委直属企业一级全资子公司,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与总部企业奖励不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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