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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2-14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关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文件要求,我厅组织开展2023年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截至2023年2月6日,逾期和到期未验收的四川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清单详见附件1。

二、验收内容

(一)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

(二)取得成果的水平、创新性及应用前景情况;

(三)组织管理情况;

(四)经费到位和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

三、验收方式

(一)以课题形式申报的,科技厅直接组织对课题进行验收;项目下设课题的,科技厅组织对项目验收前,项目牵头单位应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完成对所属课题的验收。

(二)实行技术和财务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四、验收材料

详见附件2《项目(课题)验收材料提交要求》。

五、工作进度

(一)截至2023年2月6日已逾期项目(课题)。

1.2月28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2.3月5日前,完成项目(课题)验收材料初审。

3.3月20日前,召开项目(课题)验收评价会议。

4.3月31日前,完成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验收后续工作。

(二)截至2023年2月6日已到期项目(课题)。

1.4月30日前,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按照验收通知要求准备验收材料。

2.5月15日前,完成项目(课题)验收材料初审。

3.6月30日前,开展项目(课题)验收评价,完成材料归档等验收后续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工作,总结梳理项目(课题)完成情况,凝炼项目(课题)实施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有关要求,认真准备验收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并及时报送验收材料。提交验收申请前,须完成科技报告。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验收相关工作由省原子能院具体承办,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须将验收材料在规定时限送省原子能院基础研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础研究管理中心”),由基础研究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材料初审和验收安排等工作。

(三)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验收的项目(课题),科技厅将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由科技厅撤销项目”,“对撤销项目的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取消其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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