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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关于征求《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专项政策(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 发布机构: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 | 发布时间:2023-02-08 | 937 次浏览: | 分享到:

3.申报者申报本政策,应如实填写扶持资金申请表(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证明、租房合同、租金票据、交易合同、交易票据、支付凭证、收款凭证等证明资料),并提交给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统一将申报材料报市经科信局复核;市经科信局复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市财政局复审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拟定扶持资金方案并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扶持资金方案下达扶持资金。

四、具体扶持政策

(一)租金扶持

对符合入驻条件,承租标准厂房的项目,按入驻企业实际支付的年租金的30%给予扶持,扶持期自标准厂房租赁合同载明的租赁期限起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入驻企业同一自然年度累计租金扶持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二)增收奖励

增收奖励的达标要求为:项目投产后第一年营业收入达3000元/平方米,第二年营业收入达4500元/平方米,第三年营业收入达6000元/平方米,第四年营业收入达7500元/平方米,第五年营业收入达9000元/平方米。

年营业收入达标的,分别每月给予7元/平方米的租金补贴,在达标要求的基础上,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元/平方米,租金补贴增加1元/平方米。营业收入未达标的年份不予补贴,且扶持期不予延长。

(三)配套奖励

对为航空航天链主企业提供生产性配套服务的制造业项目,入驻后的第一年、第二年可按照当年实际提供配套服务金额的5‰给予配套奖励,单个入驻项目每年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个入驻企业累计享受的租金扶持、增收奖励和配套奖励之和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全额租金。

五、附则

1.针对特别优秀或对航空动力小镇产业进行补链、强链的项目,政策扶持可实行“一事一议”。

2.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违反投资协议、劳资纠纷及其他重大责任事故(事件)的入驻企业或入驻项目,经重大责任事故(事件)认定后,取消其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经失信认定后,取消其当年享受本政策的资格直至其被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除另有规定,入驻项目投产时间应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所约定的时间为准,如该项目于当年6月30日之前(含6月30日)投产的,当年视为投产第一年;如该项目于当年6月30日之后(不含6月30日)投产的,下一年视为投产第一年。

4.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如彭州市或上级出台关于加快丽春航空动力小镇标准厂房产业集聚的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5.本政策由成都新材料产业功能区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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