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邛崃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申报邛崃市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政策来源: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机构:邛崃市农业农村局 | 发布时间:2023-01-30 | 75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业主:

    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19〕445号)精神,我市将开展2023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请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业主到所在镇(街道)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7日,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

一、支持主体

在我市范围内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的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

二、支持内容

(一)秸秆还田利用。支持项目业主开展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和秸秆覆盖还田利用。

(二)秸秆转运中心建设。支持各类农业主体建设集秸秆打包、收储、转运等功能于一体的秸秆转运中心建设,转运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注册时间3年以上。

2.秸秆转运中心占地面积不少于3亩,且符合当地国土、农业等部门和镇街的规划要求,为一般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经当地国土部门批准,并由国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秸秆堆贮厂房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堆贮厂房采用轻钢结构、彩钢瓦屋盖,具有消防水池及设施、围墙及大门、25吨以上地磅、排水工程以及强、弱电设施设备。

4.收储能力在3000吨以上。

5.转运中心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三)秸秆综合利用设备。鼓励公司、合作社或个人购置秸秆粉碎、加工、打捆设备。

(四)秸秆规模化产业化利用。支持规模化企业、合作社(年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以上)从事肥料化(还田利用除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市域内秸秆。

三、补助环节和标准

    采取“补贴利用数量、补贴设备购置、补贴设施建设”的补贴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单季开展秸秆机械化粉碎还田、堆沤腐熟还田和秸秆覆盖还田600亩(含)以上的,按照每亩不超过20元进行补贴。

(二)对收储能力3000吨以上秸秆转运中心的秸秆储存库棚按每平方米不超过20元进行补贴。

(三)对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设备购置按不超过50%进行补贴,已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累加补贴不超过20%。

(四)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肥料化(还田利用除外)、饲料化、基料化和燃料化利用主体(年利用秸秆量在1000吨以上)按照每吨不超过120元进行补贴。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项目批复后,业主先行自筹资金按照项目要求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财务程序划拨补助资金。

五、特别说明

1.项目实施时间为2023年2月-202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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