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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1-30 | 1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八条执行监控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期间,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对绩效目标实现成都和资金执行进度开展“双监控”。区财政局适时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预算执行中期评估,将监控结果作为中期评估重要依据,对预期目标无法实现、执行进度不佳的项目预算,按规定收回预算调整用途。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

    在预算年度终了及执行期届满后,区农业农村局应当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区财政局报送专项绩效资金评价报告。区财政局根据安排组织开展抽查、重点绩效评价,并向区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绩效结果运用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报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内控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资金安全,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虚假、套取、冒领、贪污、截留。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

    除涉密事项外,资金使用部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相关信息。除涉密事项外,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具体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

    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未执行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或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涉嫌违纪或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农(2020)1 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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