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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1-30 | 115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分配方案金额在20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四)政策兑现类专项资金原则上随年初预算一同下达。

    (五)对于年初未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首次分配方案制定时间于当年6月30日前完成;最后一次分配方案应当于当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完成。

    (六)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布申报指南、实施细则等与资金申报有关的文件。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和方案使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项目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当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专项资金支出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权属登记和资产移交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项目调整

    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批复后,区农业农村局不得自行调整,对专项资金安排的支出,使用单位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严格规定用途使用。预算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一)在已经决策项目件调整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二)将已经决策项目额度调整用于新增项目的,变动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批;变动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经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变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批。

    第十五条结余管理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预算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办理资金结算,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总体要求

    专项资金应当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目标管理

    资金使用单位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申报项目时,应当同时编制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充分反映具体政策、重点任务和受益对象的预期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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