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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 成都市新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都区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成都经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3-01-30 | 1243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八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天府粮仓”相关项目建设。

    (二)支持促进都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相关项目建设。

    (三)支持特色小镇、川西林盘、产业融合发展园等农商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建设。

    (四)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户厕改造等农村环境改造项目建设。

    (五)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化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农业农村改革工作。

    (六)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研究、体制机制完善制等其它需予以支持事项。

    (七)支持区委、区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涉农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具体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九条预算编制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重点突出、统筹兼顾、公平公正、注重绩效”的原则分配。

    第十条项目库建设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区农业农村局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逐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方案编制

    区农业农村局在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时应根据项目库情况,结合当年资金规模在预算控制数内,根据储备项目排序或根据相关因素测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经区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分管区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区财政局汇总,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章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资金分配

    专项资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法进行分配。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政府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编制分配方案由区财政局提出意见,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具体如下:

    专项资金首次分配细化率原则上不低于70%,后续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以下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一)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分配方案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报经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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