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 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3-01-28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国美术馆、中国国家画院:

  为进一步提升美术馆专业化建设水平,促进我国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将开展2022年度全国美术馆优秀项目评选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以优秀展览和公共教育项目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
  二、申报对象 
  2021年1月1日前开馆运行且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各级各类国有美术馆(含美术博物馆、展览馆、美术名家纪念馆等)和民营美术馆均可申报。
  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要求 
  1.申报项目须为各美术馆自主策划并在2022年内完成的展览项目或公共教育项目。同一项目不得同时申报两种项目类型。
  2.国家重点美术馆须申报展览项目和公共教育项目两种类型,每家美术馆限报2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30天。
  3.非国家重点美术馆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报项目的类型,每家美术馆限报1个展览项目和1个公共教育项目。其中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15天。
  4.鼓励各美术馆申报学术专题展览和基于本馆藏品或本地区美术资源举办的线上、线下展览以及长期性、系列性公共教育项目。
  5.已入选2022年全国美术馆馆藏精品展出季活动目录的项目、2022年全国美术馆青年策展人扶持计划的项目,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项目不得申报本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报书;
  2.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民营美术馆须提供民办非企资质证明;
  3.展览项目须提供已出版的画册或参展作品图录;
  4.展览项目须提供数字化展示情况,如开设了线上展示平台,还应提供平台建设情况及实施效果材料;
  5.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图片、线上活动效果、新闻宣传、学术研究文集及观众评价等。
  四、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负责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符合条件的美术馆参与申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