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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时间:2023-01-18 | 4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银保监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相关品种详见附件),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组织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做好申报工作。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申报形式采用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


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按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压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现场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保骗补等行为;我们将组织专家审核,重点支持相关产业链材料推广应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初审意见请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鞠 伟 010-68205770

张 虎 010-68205563

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薛 雨 010-66286575

线上申报系统技术服务  王小军 010-88559177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2023 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一、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申报表(格式附后);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首批次新材料生产单位和用户单位所签订的正规合同;

四、保单及保险费发票,每份保单对应一家生产企业及一家用户单位;

五、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中国新材料测试评价联盟检测机构成员中第三方机构、用户企业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六、产品专利、专利授权书或其他关于知识产权的承诺;

七、承保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备案编号、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承保时点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公司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备注:1.上传线上申报系统的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2.本次申报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将另行安排。其中,集成电路材料主要涉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 年版)》中的 27 个品种,序号分别是 18、63、69、70、110、111、112、113、114、115、119、147、157、160、161、162、241、

242、243、244、246、256、259、260、261、26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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