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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 发布时间:2023-01-17 | 5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3年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评价范围

截至2023年1月1日尚未逾期(序号1-40)、2023年3月31日前到期(序号41-320)未验收评价的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评价清单详见附件。

二、验收评价内容

1. 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三、验收评价方式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

1.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根据制定的评价体系和自主验收评价工作流程,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完成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主要针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单位开展自评(可委托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并出具自评验收评价建议;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经费使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管理,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出具经费使用合规承诺及说明。科技厅农村处在项目牵头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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