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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成都高新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的任务分工方案》(成高管办发〔2022〕21号)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现就“第十条”条款制定如下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详见附件)
附件.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十条房租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成都高新区党群工作部
成都高新区国际合作商务局 成都高新区科技创新局
成都高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
成都高新区贯彻落实 〈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稳定 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第十条房租补贴政策 实施细则
一、支持政策及依据
《 成 都 市人民 政府 办公厅 关 于 印发支持 市场 主体健康发展 促进经 济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 通知 》 ( 成 办发 〔 2022 〕 15 号 ) 第十条 “ 降低服务业企业 经营成本” 中涉及房租补贴政策的 内容: 各区 ( 市 ) 县要建立 完善资金预拨和受理 、审核 、公示机制 ,对 承租非 国有房屋的服务业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 ,如实施 封控 等 疫情 防控措施导致临 时停业 的 ,经所在 区 ( 市 ) 县疫情 防控指挥 部认定 ,由所在 区 ( 市 ) 县给予 1 个月房租 50% 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 一 ) 支持对象
1. 承租非国有房屋 ,登记注册及税收关系在高新区 ,且实际经 营门店或 办公场所位于成都高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 部 、各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确认的封控 ( 含临时管控 ) 区内,因封 控 ( 含临时管控 ) 临时停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时间自 2022 年 3 月 31 日起 ,且封管控起止时间不完全位于全员核酸检
测期间 内,即2022 年 9 月 1 日 18:00 至 2022 年 9 月 18 日 24:00 内)。
2. 被 “成都信用” 公众网列入黑名单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示系统中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 。
( 二 ) 支持范围
1. 承租非固有房屋 ,登记注册及税收关 系在高新区 ,并在项目 申报前已 恢复正常经营且积极配合做好防疫工作的服务业小微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 注册登记机关为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 ,但 注册地在高新区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 ),且符合
证 照 齐全1、合法经营2 、信用 良好3 的基本原 则进行本次申 报审核 。
2. 对因疫情影响封控 ( 含临时管控 ) 临时停业的服务业小微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 ,给予 1 个月房租 50% 的补贴。
3. 被多次封控 ( 含临时管控 ) 的申报主体 ,按实际封控 ( 含临 时管控 ) 次数计算补贴 。
4. 对单个申报主体单次或 多次累计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三 、申报流程
( 一 ) 中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若无公 章,则由 经营者签名 、按手印 ,下同 ) ;
2. 门店租赁合同或租赁凭证的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
1 证照齐全 :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持有正规的营业执照 、行业许可证明等。
2 合法经营 :近三年企业及法人无违法记录 。
3 信用良好:未被“成都信用” 公众网列入黑名单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 ,未在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 单中的企业或忖本工商户。
3. 租金支付证明 ;
4. 小微企业申明 ;
5.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 需加盖公章 ) ;
6. 收款账户说明 ( 需加盖公章 ) ;.
7. 门店照片 ( 需包含招牌名称和门牌号 ) ;
8. 诚信申报承诺书 ( 需加盖公章 ) ;
9. 其他行业许可证明 。
( 二 ) 中报方式
符合补贴要求的申报主体 ,自通知日起 5 日 内登录 “成都高新 企业服务” 微信公众号 ,按照 “ 申报指南” 上传电子版材料 ,同步 准备原始材料备查。
( 三 ) 申报程序
1. 初审。属地社区通过现场走访 、历史资料核查飞 线上资料核 查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 ,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属地街道 。
2. 审核。属地街道审核通过后 ,报行业主管部门复核 ,并出具 评审意见 ,由街道在高新官 网或高新通上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 将建议支持名单报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
3. 实施。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将备案名单报经高新区新型冠 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批后 ,各街道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 申报预算并进行兑现。
( 四) 咨询电话
街道 | 咨询电话 社区 咨询电话
肖家河街道 |
028-85134119 | 兴蓉社区 | 028-85127719 |
正街社区 | 028-85195571 | ||
永丰社区 | 028-81203313 | ||
新北社区 | 028-85150856 | ||
新光社区 | 028-85112662 | ||
新盛社区 | 028-85939971 | ||
科园社区 | 028-68098367 | ||
芳草街街道 |
028-62092934 | 沙子堪社区 | 028-85327223 |
蓓蕾社区 | 028-85534067 | ||
紫荆社区 | 028-85121926 | ||
紫竹社区 | 028”85120717 | ||
紫薇社区 | 028”85199568 | ||
神仙树社区 | 028-85170765 | ||
盛泰社区 | 028-67645578 | ||
石羊街道 |
028-85310932 | 新街社区 | 028”85322788 |
庆安社区 | 028”85112794 | ||
三元社区 | 028”85341288 | ||
新园社区 | 028-85311106 | ||
新南社区 | 028-61551940 | ||
锦城社区 | 028-84176344 |
府城社区 | 028-85135156 | ||
美洲社区 | 028”86030906 | ||
盛乐社区 | 028-65771018 | ||
盛华社区 | 028-85175668 | ||
盛兴社区 | 028-67135687 | ||
府盛社区 | 028-63917479 | ||
锦羊社区 | 028-62371348 | ||
锦晖社区 | 028-85226048 | ||
桂溪街道 |
028-83327562 | 三瓦窑社区 | 028-86052018 |
和平社区 | 028-85333630 | ||
永安社区 | 028”85260792 | ||
南新社区 | .028-85315881 | ||
大源社区 | 028-85343509 | ||
昆华社区 | 028-65261206 | ||
临江社区 |
028-85980792 | ||
科创社区 | 028”85062858 | ||
交子公园社区 | 028-85305654 | ||
益州社区 | 028-86260156 | ||
吉泰社区 | 028-85255192 | ||
月牙湖社区 | 028-81295675 |
天华社区 | 028-83419963 | ||
合作街道 |
028-60236867 | 顺江社区 | 028-60236164 |
清江社区 | 028-87876389 | ||
晨风社区 | 028”68333619 | ||
中海社区 | 028”68850192 | ||
天骄西路社区 | 028-68360586 | ||
中和街道 |
028-85654900 | 新民社区 | 028-85656398 |
朝阳社区 | 028-85651150 | ||
化龙社区 | 028-85656026 | ||
府河社区 | 028-85659366 | ||
应龙社区 | 028-85659880 | ||
新华社区 | 028-64785753 | ||
双龙社区 | 028-61901320 | ||
仁和社区 | 028-85628017 | ||
劲松社区 | 028-85619466 | ||
会龙社区 | 028-85635980 | ||
姐儿堪社区 | 028-85635276 | ||
东寺社区 | 028”85630189 | ||
观东社区 | 028”85619337 | ||
蒲草社区 | 028”81528664 |
龙灯山社区 | 028-85610402 | ||
陆肖社区 | 028-61452764 | ||
迎江社区 | 028-61956688 | ||
七里社区 | 028-85619627 | ||
五根松社区 | 028-61455728 | ||
新会社区 | 028-67348362 | ||
西园街道 |
028-69261227 | 尚雅社区 | 028-68098534 |
尚锦社区 | 028-60236602 | ||
棱柏社区 | 028-87872961 | ||
天瑞社区 | 028”86100548 | ||
天全社区 | 028”87984978 |
四、申报时间
具体以 “成都高新企业服务” 微信公众号通知日 期为 准。
五、有关说明
( 一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拥有多家门店的 、一个门店拥有多个 营业执照的 ,按照 实际封控 ( 含临时管控 ) 的门店扶持 ;营业执照 上的成立日 期须在发布封控 ( 含临时管控 ) 通知日 期之前。
( 二 ) 本政策条款与 省、市、区类似政策条款可重复享受 。如 与省、市有关政策类似 ,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 ,按照 “取高不重复” 原则最大力度支持市场主体 发展。
( 三 ) 申报主体应履行主体责任 ,凡不按照 《 成都 市人民 政府 办公厅 关 于 印发支持 市场 主体健康发展促进 经 济稳定增长 政策措施的 通知 》 ( 成 办发 〔 2022 〕 15 号 )、 《 成都高新区贯彻 落实
〈 成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促进经济 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 〉 的任务分工方案 》 ( 成高管办发 〔 2022 〕 21 号 ) 及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采取欺骗 、瞒报等手段进行骗补的申 报主体 ,一经查实 ,将由相关部门追回所给予的全部 奖励或扶持资 金 ,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各街道应切实履行审核主体责任 、严 格把关 ,确保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料真实有效 、承租情况属实 。
( 四 )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 《 成都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印发 支持市场 主体健康发展促进经 济稳定增长 政策措施的通知 》 ( 成 办发 〔 2022 〕 15 号 )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 、省、市相关政策调 整或新出台 相关政策 ,则以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为准 。
( 五 ) 本实施细则各未尽事宜和争议事项由成都高新区发展改 革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成都高新区发展改革局 2023 年 1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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