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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工作的通知

来源: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宜宾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2-30 | 750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县(区)经科局、三江新区发展政策研究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提升市级工程中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好市级工程中心在推动行业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培养、产业技术创新等方面的作用,服务我市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宜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宜科发〔2020〕16号)要求,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现就2022年度市级工程中心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组建的39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见附件1)

二、工作程序

(一)自评。请参加评估的市级工程中心接到通知后,先开展自评后,按要求填写《宜宾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表》(附件2),于2023年1月13日前提交上报至所属县(区)科技部门(市属工程中心报送到市科技局)。

(二)初评上报。各县(区)科技部门对辖区内的工程中心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评估,主要评估工程中心近2年在研发条件建设、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行业带动、产学研合作、人才培养、开放共享、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综合绩效情况,并提出初步评估结果建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填写《评估结果推荐汇总表》(附件3),并于1月20日前报市科技局。

(三)集中评估评审。市科技局对上报资料进行复审,并通过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抽查的方式,经局办公会研究审议后,对外公示评估结果。

(四)公布评估结果。市科技局将以文件形式发布评估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市级工程中心,继续保留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并在科技项目上予以优先支持;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工程中心,取消其市级工程中心资格。

三、工作要求

(一)参加评估的市级工程中心要根据通知要求全面、完整提报相关材料,并对评估考核表中的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和虚假数据的,一经查实,纳入科技信用黑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交考核表的视为自动放弃市级工程中心资格,不再列入市级工程中心序列管理。

(二)因依托单位改制、破产、倒闭等原因造成市级工程中心无法评估的,由依托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取消市级工程中心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三)请各县(区)科技部门于2023年1月20日前完成初步评审,并将评估考核表等纸质材料及初步评估结果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请参加评估的市属工程中心于2023年1月13日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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