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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机构: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时间:2022-12-26 | 1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我市创建国家高新区,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创建要求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1号)文件精神,我局牵头起草了《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因工作实际需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1月2日,在此期间请将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市科技局高新技术科。

联系电话:0817-2254322   

电子邮箱:286745645@qq.com

附件: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

施(征求意见稿)

南充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1.关于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doc



关于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1〕28号),推动南充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加快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培育

第一条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整合创新资源,建立市级统筹机制,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南充高新区集聚发展。依托现有产业基础,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推动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在南充高新区内布局实施。谋划实施一批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争取在半导体零部件(真空装备制造)、电子元器件、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实现突破,市级重大科技专项优先支持符合高新区产业规划的项目,努力打造创新型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南充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第二条  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围绕补链强链,加大创新力度,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动力支撑。对企业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建设“智能制造样板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经省级认定后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三条  支持南充高新区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并保持1年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亿元后,每跨过一个100亿元台阶,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二、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四条  加大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力度。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南充高新区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改、扩)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科技企业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到南充高新区自建或共建孵化器。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首次获得认定或备案的众创空间,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条  加大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力度。对新获批和认定的国、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后补助;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企业在辖区内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后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300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对新建院士(专家)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给予40万—440万补助;对新建省级、国家级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委人才办、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协、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六条  加大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力度。支持和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在南充高新区内建立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分析测试平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融资平台等多种形式的平台。被评定为省级转化平台的补助30万元,被评定为国家级转化平台的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工作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七条  加大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力度。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群体,健全服务职能,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推动科技服务业向高品质、精细化转变,进一步改善南充高新区创新服务环境。对入驻高新区并为辖区内创新主体提供项目投资评估、专利代理、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支持承担市本级科技信息服务业计划项目。对各科技服务机构按不超过上一年创新券服务合同总金额的15%进行奖补,同一家科技服务机构每年获得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新区建设的综合科创服务公共平台和专业化创新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三、提升研发创新与转化能力

第八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0.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后补助。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市场化应用的,分别给予生产企业、应用企业最高5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九条  支持南充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对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首次认定、重新认定分别给予每户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对取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按不超过每户0.2万元的标准给予后补助。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省级行业“小巨人”企业、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点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牵头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的企业,按实际到位经费的10%、最高10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条  支持南充高新区企业成果转化。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引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技术交易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助。对企业承接高校及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在市内成功转化的,按企业产出效率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或贷款贴息。对首次获得认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和示范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户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四、支持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第十一条  大力集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引进硕士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到南充高新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具体支持政策按照《中共南充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嘉陵江英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人才领发〔2022〕1号)、《中共南充市委组织部等15部门关于印发〈南充市“果州万人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南组通〔2022〕33号)以及其它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科技人员到南充高新区兼职创新创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按照《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八条政策〉的通知》(南委办发〔2018〕7号)落实激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二条  对南充高新区内当年实际纳税首次达到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当年税收增幅在10%及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优先推荐参评“市优秀企业家”。(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三条  支持南充高新区企业及科技人员申报国、省科技成果奖项。对获得国家、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专利奖的科技成果,且第一主研单位驻地在南充高新区内的,给予科技成果所有者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奖个人奖项的获奖者,且在南充高新区内工作的,给予所获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对市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在政策、项目、人才、资金、平台等要素保障上优先给予支持。对通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评价并登记的科技成果,市财政给予成果主研单位(权属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五、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四条  建立有利于南充高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赋予高新区相应的科技创新、产业促进、人才引进、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财政金融等市级管理的权限。逐步推进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健全市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实现全市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加快推进网上办,推广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的应用,实现“一窗受理、并联推动、一窗出件”。不断推动南充高新区形成办事程序最简、办事效率最高、发展环境最优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

第十五条  积极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良性互动、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效对接,推动科技银行、科技保险、科技准金融业加快发展,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引导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高新区开展创业投资风险和债权融资补助,对注册在南充高新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发生的科技类信用贷款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利息总额5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进行贴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南充市中心支行、南充银保监分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高新区内企业采用先进工艺与技术,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化改造、申报绿色产品,促进节能降耗,对首次进入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工厂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分别对应给予50%奖励)。持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放管服”改革,强化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创新重点项目环评管理方式。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落实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南充高新区管委会)

本政策措施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对象按同类别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补助。实施过程中,如国省市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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