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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机构:绵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发布时间:2022-11-03 | 205 次浏览: | 分享到:

绵经信企业〔2022〕599号

各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

按照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2〕419号)和《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川经信创服〔2018〕1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就申报2022年度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需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运营条件、效果条件及应具备的服务功能。

(二)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认定的示范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1)将于2022年底到期,可按照《管理办法》(附件5)要求自愿重新申报。

(三)在认定有效期内运营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示范基地(简称“更名基地”)。

(四)2021年运营情况检查中需整改的相关基地(简称“整改基地”)。

二、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县(市、区)、园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推荐本地区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示范基地至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及现场核实,将初审合格的示范基地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二)经济和信息化厅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基地按程序开展核实。结合专家评审和核实结果,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厅党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发文公告。

(三)“更名基地”、“整改基地”此次进行申报,通过专家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有效期重新计算。

“更名基地”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更名后的单位不得再使用省级示范称号。

“整改基地”本次未申报或申报后未通过评审和核实等程序的,取消省级示范称号。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授予“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并及时通过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园区要以建设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抓手,积极鼓励和引导所在地区的创业创新基地进行申报。

(二)符合条件的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自愿原则向所在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

(三)请各地工业经济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推荐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推荐上报文件、《推荐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附件2)、《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附件3)、被推荐单位的《四川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附件4)等纸质资料一式一份报送市经信局,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含word及PDF)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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