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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11-09 | 119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规〔2021〕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市科技和人才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2022年11月9日



泸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提升我市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根据《科技部印发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313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建设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规〔2021〕12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负责指导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制定相关扶持政策。组织开展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培育、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设立和撤销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出资人)是新型研发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主体责任单位。举办单位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

 

第二章  形式与功能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健全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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