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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成都市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政策来源: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2-11-24 | 1625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加快我区服务业经济提质升级,推进活力新潮消费,高质量发展楼宇经济,推动现代商贸产业建圈强链成势见效,做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生态活力区产业支撑,区商务局起草了《成都市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反馈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12月24日17:00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联系邮箱:251974542@qq.com,联系电话:82766312)。              

附件下载:《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

2022年11月24日


成都市温江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市委关于“三个做优做强”战略部署,贯彻区第十五次党代会精神,以“两河一心”营城理念加快推进活力新潮消费,高质量发展楼宇经济,推动现代商贸产业建圈强链成势见效,切实推进服务业经济提质升级,做强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生态活力区产业支撑,结合温江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推动发展活力新潮消费

    第一条  支持打造示范性消费场景

    鼓励在“两河一心”区域创新服务新模式,催生创意新场景。每年评选一批展现新零售、新业态,具有个性化、特色化,发挥带动性、引领性、创意性的消费场景,经综合认定后,给予实施主体单个场景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二条  支持消费场景创先争优

鼓励具有温江特质的消费场景提升影响力。消费类特色街区、消费场景、示范点位等项目经国家、省级、市级认定后,除国家、省、市奖励外,分别再给予最高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发展品牌连锁和统一收银结算

在温江区内外新开门店正常营业后将销售数据纳入我区统计核算体系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连锁企业,对其新开门店个数及面积等要素,经综合认定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经改造后实现统一收银或集中结算并纳入统计核算体系的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和特色商业街(区)及其他消费场景,按照集中收银软硬件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实施主体企业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汽车产业发展

鼓励汽车品牌授权新建品牌汽车4S店、城市展厅。对在我区授权新建的汽车4S店、城市展厅并首次纳入我区统计核算体系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再追加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支持发展品牌特色餐饮

(一)被区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市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8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省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国家级专业机构评定为名店、名小吃(名菜)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应标准提升后按标准补足差额。

(二)对本土餐饮企业首次入选“黑珍珠餐厅指南”、“携程美食林”或“米其林餐厅指南”的,经综合认定后,根据评选等级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在“两河一心”重点区域打造餐饮特色街,经综合认定后,给予运营机构或实施主体按装修实际投入最高300万元的装修补贴。

第六条  支持餐饮行业蝶变

加大对特色餐饮单位的支持力度,鼓励存量餐饮企业改造提升、转型升级,将传统门店改造为有特色的旗舰店、体验店等,经综合认定后,按照改造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3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举办高品质消费活动

支持企业(机构、协会、组织)在温江区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 “展、演、秀、市、节、赛”等消费主题活动。经综合认定后,给予单个企业累计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推动服务业招大引强

第八条  支持新引进高能级服务业产业化项目

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100强、央企、上市公司及以上的高能级服务业企业,在温江区新成立独立结算的法人机构,经综合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开办奖励50万元;如上述企业在温江区设立区域总部,成功通过市、区级总部企业评定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2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引进电子商务企业

对新引进落户温江区平台型、专业服务型电子商务企业,自企业正常经营之日起,对温江区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当年地方经济贡献的80%、70%、60%给予最长三年的产业扶持。

第十条  支持新引进品牌首店

大力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我区开设全球首店、中国大陆首店、西南首店、成都首店、温江首店。经综合认定后,每年择优不超过30家给予每个首店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商业综合体和商业街(区)等运营管理主体积极招引品牌首店。对新引进的各类首店,经综合认定后,给予引进方每个首店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引进方奖励金额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三章  推动市场主体做大做强

第十一条  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

(一)对首次申报进入统计调查单位库,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单位,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首次申报进入统计调查单位库,且在库首年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首次申报进入统计调查单位库,且在库首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属于月度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追加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追加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主辅分离

对我区制造业龙头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物流配送、销售等内部服务功能剥离,在温新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并于两年内上规上限,再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三条  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模

对纳入我区服务业增加值统计核算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经相关部门认定通过后,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四条  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

(一)对纳入我区服务业增加值统计核算的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5%及以上、40%及以上、80%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二)对纳入我区服务业增加值统计核算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及以上且正增长的文化、体育和娱乐行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激励资金2万元、5万元、8万元。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五条  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长

(一)对年度销售额达到4000万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达到30%(含)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二)对年度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达到5%(含)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三)对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及以上且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四)对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达到15%(含)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度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15%(含)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第十六条  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首次销售额(营业额)创新高

(一)对纳入我区统计核算体系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的,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二)对纳入我区统计核算体系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中,可将不超过50%部分奖励企业管理团队。

(三)对纳入我区统计核算体系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首次突破600万元(含)、1200万元(含)、1800万元(含)的,经综合认定后,,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6万元、9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年度营业额每跨越一个600万元台阶,相应递增3万元奖励。

第四章推动楼宇经济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楼宇品牌打造

(一)支持专业(特色)楼宇申报认定。通过市、区“专业(特色)楼宇”认定的,从授牌当年起,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该专业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实际入驻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以2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支持奖励。通过区“创建型楼宇”认定的,从授牌当年起,政策有效期内,按该创建型专业楼宇的特定产业类企业实际入驻面积(奖励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以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运营企业支持奖励。

(二)支持“甲级”“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申报认定。通过“甲级”“超甲级”商务写字楼认定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打造特色楼宇。鼓励楼宇运营机构引进软件信息、工业设计、平台经济、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研发、新兴金融、商务服务、法律、策划咨询、人才资源等专业服务产业。对入驻率达80%及以上、在温注册率达70%及以上、行业集中度达60%及以上、以上一年度该楼宇入驻的“四上”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给予楼宇运营机构增量的20%一次性奖励,政策有效期内,同一楼宇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支持国家级产业园区创建。对开展国家级产业园区创建的园区管委会认定的重点打造楼宇,协议引进且入驻满一年的企业,经协议引进单位联合相关部门,根据企业履约进度执行情况,给予相应扶持。对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贴;对租用办公场地的,以每月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对入驻后投资完成装修改造的,按装修实际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50万元;连续三年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50%,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楼宇企业做优做强

(一)企业贡献奖励。政策有效期内,“超甲级”商务写字楼、“甲级”商务写字楼、专业楼宇(含创建型)新引进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并保持30万元及以上、存量入驻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并保持50万元及以上,按照地方经济贡献的80%、60%、40%比例,连续三年给予入驻企业奖励。

(二)企业成长奖励。政策有效期内,专业楼宇内(含创建型),经楼宇业主方或运营机构自主招商入驻,并被认定为成都市总部企业的,给予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支持楼宇专业化运营

(一)楼宇租金补助。每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楼宇入驻企业,租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超过5000)且入驻满一年的,以每月最高不超过3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该企业不超过三年的扶持,支持金额不超过其实际租金总额。经区投促局认定的高能级产业化项目,地方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每平方米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元/平方米的楼宇入驻企业,按照每月8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支持。

(二)购买楼宇补助。通过购买取得楼宇产权,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属地经营且未分割出售前提下,分三年给予该企业扶持,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0平方米。

(三)楼宇招商奖励。每新引进或培育1家规上限上、高新技术、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小巨人、瞪羚、雏鹰、独角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综合认定后,,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招商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引进1家世界500强、央企、上市公司等落户温江且成功认定为市、区总部型企业的,给予楼宇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培育亿元税收楼宇。单栋楼宇地方经济贡献首次达1000万元(含)、1500万元(含)、2500万元(含)、35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5亿元(含)的楼宇,分别给予楼宇运营机构15万、30万、50万、100万、150万、200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支持的扶持对象原则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统计关系在温江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企业;或执业许可登记、税务登记在温江区,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的服务业机构;特定条款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政策“支持服务业企业上规上限”和“支持企业主辅分离”可重复享受,“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模”和“ 支持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可重复享受,“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增长”和“支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首次销售额(营业额)创新高”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扶持对象政策申报当年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并未及时整改、造成较大安全、环保事故,以及其他较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等行为的,或拒不执行防疫要求的,取消享受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由成都市温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自2022年xx月xx日实施,政策有效期三年,施行时间为202x年xx月xx日至202x年xx月xx日。政策实施期间,同时符合温江区其他产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企业符合温江区相关人才政策的,按照人才政策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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