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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2022-11-21 | 15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华民发〔202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

按照国务院、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以及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8日


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健全完善“救急难、托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困难群众临时性、紧迫性、突发性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20〕24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和《成都市民政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成民发〔2022〕3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定义和救助对象范围

(一)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户籍在成华区以及在成华区内长期居住的服务人口中的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或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困难发生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经认定后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二、救助类型

根据困难情形,以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目标,综合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救助类型。

(一)支出型救助

是指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救助情形。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成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因在境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本科及以下)和学龄前教育,经教育部门救助后仍需负担的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2.因在医疗机构治疗疾病、住院照料产生的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承受能力,经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急难型救助

急难型救助,是指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救助情形。主要包括:

1.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2.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否则可能危及生命或身体健康的;

3.在申请其他社会救助或慈善救助的过程中,存在重大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

(三)社区快速救助

因突发性、特殊性等原因造成当前基本生活无法维持、急需救助的家庭。

三、救助标准

根据困难群众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可实施“支出型救助”、“急难型救助”和“社区救助”,救助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照人均计算,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0元。从申请之日起可向前计算12个月为一年认定时间,一年内,被救助对象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救助。

救助对象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拟发放临时救助金额超过临时救助标准年度上限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

(一)支出型救助

1.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因疾病治疗、住院陪护(护理)、基本康复治疗等产生的费用过大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费部分按照100%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参照执行。

2.低保人员和低保边缘人员因住院治疗、长期慢性病门诊等产生的治疗费用过大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费部分低保人员按照90%给予救助,低保边缘人员按80%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3.其他困难人员因住院治疗费用过大造成其基本生活困难的,在扣除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的自费部分按照按照50%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4.教育救助,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家庭因学费和书本费支出过大,在享受国家相关助学金和社会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急需救助的,根据费用及家庭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4000元。

(二)急难型救助

针对本辖区服务人口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由街道通过使用备用金、召开街道党工委会决议的方式确定救助标准给予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因申请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补齐相关手续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实施救助,并在履行救助职责后补齐相关手续,将照片、视频等佐证资料及书面情况说明一并纳入救助档案,并向区民政局备案。

(三)社区快速救助

社区快速救助资金控制额度为每个社区每年10000元,原则上一年内被救助对象救助总额不超过(包含)500元,由居民委员会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在72小时内直接发放。

四、办理程序

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支出型救 助适用一般程序,急难型救助适用紧急程序。

(一)支出型救助

对于支出型救助,实施“事后救助”。

1.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2)政策保障对象复印件(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残疾证等);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

(5)申请人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授权委托书;

(6)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工资和退休金领取明细或社保证明复印件等;

(7)住院发票复印件或重大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8)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证件是否与申请家庭成员相符进行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审核

(1)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困难情形进行初步核对。经核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结果)。

(2)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街道办事处委托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进行了解,组织民主评议(对困难情况清晰的可以不进行民主评议: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街道办事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调查结果、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至区民政局审批。

报区民政局审批需提交上述申请人材料及以下材料:

(1)成华区支出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3)成华区XX街道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记录;

(4)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公示表;

(5)成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信息比对材料。

3.审批

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齐全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对象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间发现申请对象资料不足以证明有救助条件的,区民政局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补充完善申请资料,留存告知信息记录,按照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超过2个月未提交补充资料的,应重新申请。

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等认定范围和计算方法,参照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对象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上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已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救助保障对象的人员,申请临时救助时,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申请对象以同一事由在不同地点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可不予救助。

(二)急难型救助申报程序

对于急难型救助,街道办事处在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的基础上,实施“先行救助”,救助资金从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中支出。

1.申请

申请对象可先以承诺方式代替证明材料申请临时救助,在申请对象签署《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后, 街道办事处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审批和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申请及审核审批手续存档,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承诺授权书;

(2)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3)政策保障对象复印件(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认定书、残疾证等);

(4)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家庭经济状况申明及承诺书;

(6)申请人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的授权委托书;

(7)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工资和退休金领取明细或社保证明复印件等;

(8)住院发票复印件或重大支出证明材料复印件;

(9)突发性、特殊性等意外事件的佐证材料;

(10)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复印件。

2.审批。对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按类型、条件、救助标准进行审批。对急难型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后,予以审批、救助,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报区民政局备案需提交上述申请人材料及以下材料:

(1)成华区急难型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

(3)成华区XX街道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民主评议记录;

(4)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公示表;

(5)成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网上信息比对材料;

(6)街道办事处就此项临时救助的会议决议;

(7)街道临时救助对象救助信息公示表。

(三)社区快速救助申报程序

1.申请。凡符合社区快速救助对象,向经常居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突发性、特殊性等情况的佐证材料。

2.审批。对符合社区快速救助条件的,由居民委员审议通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发放救助金,并按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报送发放情况台账。

五、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支出型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组织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急难型临时救助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或本人其他银行卡;社区快速救助由社区组织发放,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向临时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通过紧急程序审批的急难型救助,救助金可由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先行垫付,之后由街道使用备用金直接将救助金拨付给为其垫付救助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供养机构。

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

1.救助对象无银行账户或无法确定其银行账户的;

2.救助对象身体行动不便或智力精神存在问题,无法支取银行存款的。

以现金形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应当由领款人(代领人)、经办人共同签字并合影,一并纳入救助档案。

(二)发放实物。各街道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使用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医疗、 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不予实施临时救助情形

家庭或个人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给予临时救助:

(一)拒绝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二)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财产、收入以及其他受助情况等,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实施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四)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或参与其他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五)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六)法定赡养(抚养)人具有赡养(抚养)能力,但未按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七)因劳资纠纷,导致生活困难,有明确责任人的;

(八)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

七、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二)临时救助备用资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不低于人均 1 元的标准编制预算。区民政局按照预算金额于当年年初将临时救助备用金的50%预拨至各街道办事处,并于当年6月30日进行结算,根据各街道上半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确定下半年的资金预拨额度。启动紧急程序的临时救助和人均救助金额要与社区快速救助相结合,综合运用。社区快速救助资金控制额度为每个社区1万元,救助金发放由社区先行垫支,年末由区民政局据实结算后拨付给街道办事处。

(三)资金管理。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专账,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涉及直接发放临时救助金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也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明细台账。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街道办事处要规范备用资金的使用管理,备用金使用情况应定期报区民政局备案,切实做好年终资金决算工作。

(四)绩效管理。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要建立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对临时救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编制项目绩效目标,细化绩效指标,并对绩效运行、项目管理和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项目执行中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项目执行完成后,区民政局牵头组织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自评,并向市民政局和区财政局报送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市民政局组织开展抽查、重点评价或再评价。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制定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街道办事处要按照属地原则,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街道实施临时救助相关程序。加强协调配合,履职尽责,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区民政局做好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做好本辖区支出型救助对象申请材料审核、上报的同时,要规范落实好本辖区急难型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公示以及材料备案上报工作,同时要督促、指导社区做好社区快速救助工作。经办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经办人员按规定程序尽职完成调查,作出临时救助审批决定后,由于申请对象故意隐瞒、欺骗等原因导致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运用紧急程序,实施先行救助后,在补充资料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经济状况或生活状况不符合条件的,免予追究经办人员相关责任。

申请对象应当如实提供申请信息,并配合民政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申请对象冒名顶替、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和生活状况,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资格,并追回所骗钱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政策宣传。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以及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起施行,有效期5年。《成都市成华区民政局 成都市成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华民发〔2020〕3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成华民发2022- 23号 关于印发《成华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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