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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 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 | 发布时间:2022-10-11 | 866 次浏览: | 分享到:

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局):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61号)有关工作安排,文化和旅游部定于2022年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对14个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231号)确定的试点任务和各试点地区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遵循“问题导向、试点探索、重点突破、应用实践”等原则,重点围绕试点任务完成情况、试点任务实施过程、试点成果示范程度3个方面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对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优秀的验收意见;对完成试点工作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合格的验收意见;对动力不足、执行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出具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并限期整改。

  二、工作程序

  (一)自查自评

  各试点地区对照试点任务和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客观、真实,根据实施方案及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试点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可以用数据、案例、舆情等反映试点工作在制度建设、举措创新等方面的成效;自评报告正文字数不超过2000字,有关制度性成果、舆情信息可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各试点地区于10月2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及所在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二)省级初审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点工作验收的初审工作,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检查、资料查阅、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照试点任务验收指标(见附件1)进行打分,并形成初审意见(见附件2)。初审意见与验收指标打分表于11月15日前反馈至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三)专家评审

  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专家组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经济发展试点专家组工作职责清单》,根据试点地区的自评报告与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对试点任务整体成效进行打分,并独立出具打分意见。

  (四)实地检查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视情况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一是听取信用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总体情况汇报;二是了解信用经济发展制度建设进展情况;三是赴有关单位现场检查信用场景应用和创新情况,了解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受益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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