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机关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惠企力度,加快经济恢复,立足市场监管职能,制定以下措施。
一、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报期限。因封控等原因不能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的,疫情封控期(具体时间以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为准,下同)不计入市场主体提交申请的法定期限(主要包括:自主申报或预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保留期,市场主体按规定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备案或者注销登记(不含简易注销)的期限)。简易注销公告在2022年8月11日至9月15日间公示期届满的,市场主体自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未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顺延为公示期届满之日起4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时涉及提交的前置批准文件(许可证)在疫情封控期间超出有效期(法定期限)的,经主管部门确认继续有效或提供延期证明的,登记机关予以认可。市场主体经营期限届满,不涉及前置许可且仍有经营需求的,疫情封控期不计入经营期限。
二、延长许可证申办期限,简化审批方式。对受疫情影响导致许可证到期后无法及时办理延续、换发等申请的,疫情封控期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不含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证件有效期在原有基础上顺延。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分属第二类、第一类管理的相同结构产品,如企业已获取该产品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其第一类相同结构产品在申请备案时予以当场办结。向区(市)县窗口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无需企业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通过数据共享相关信息即可申办。
三、优化登记审批服务。针对受到疫情影响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帮办代办”。对受疫情影响不能现场办理登记审批业务的,引导市场主体通过网上办、掌上办、预约办、寄递办、政银合作办等多种途径办理业务,实现“审批不见面”。大力推行容缺办理,对主要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法定形式,仅缺少非关键性材料或存在缺陷、瑕疵的,在申请人作出承诺限期补齐补正后,登记审批机关可先行受理。
四、优化市场主体网上在线信用修复服务。依托互联网平台受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法定要件的予以修复。将首次逾期未年报的企业纳入“首违不罚”清单,暂不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开展行政提醒服务,信用修复政策送上门,点对点提示逾期未年报企业及时补报年报、履行信息公示义务,避免失信。
五、阶段减免市场监管所涉收费。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实行涉企特种设备委托检验技术服务费下调30%;全市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检验检测样品按照不高于核定检验收费价格50%收费;市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继续实施免费检定,对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测服务,按照不高于公示收费标准的70%收费;对工业产品、消费品的委托检测收费按公示收费标准优惠不低于50%;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免费微生物污染控制设备性能核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原辅料送检、产品出厂检验费用下调不低于30%。
同时,在上述期间内,对成都市有需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检验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按食品类别,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开展全覆盖免费培训。
六、优化质量技术服务。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年原则上只开展一次例行检查。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面临的急难需求,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试点单位服务优势,探索开展集成式、零距离助企服务新模式。2022年9月29日至10月31日期间,面向复工复产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免费提供环境洁净度监测服务和食品质量安全关键项目的比对检验;对生产原辅料送检、产品出厂检验、环境洁净度监测和食品质量安全关键项目的比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进行上门问题查找和改进帮扶;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未达到许可条件不予通过的企业,派员进驻企业现场,实施精准技术指导服务。
七、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聚焦交通物流、水电气暖、地方财经、金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机构等社会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领域,加强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借疫情防控违规设立收费项目、不按要求执行国家、省市已出台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切实减轻各类市场主体负担。
八、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12315热线和12315平台全天候接收消费投诉举报,对不具备现场调处条件的消费纠纷提供“云调解”服务。严格甄别生活消费投诉,限制职业索赔人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发挥消协组织作用,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
九、推进“有温度”的执法。对非主观故意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行不予行政处罚或“首违不罚”,对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强制措施。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纠正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经济困难的,依法定程序提交申请后,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十、着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维权服务、代理援助;建立与疫情防控关联企业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置机制,优先处理与防疫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加大对本市受疫情影响地标产品企业的保护力度,支持不断扩大地标产品影响力。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局以前发布的助企纾困政策措施与本次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次措施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助企惠企政策 措施对接联系表
成都市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附件
助企惠企政策措施对接联系表
序号 | 政策内容 | 联系处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报期限 | 登记注册处 | 86911438 |
2 | 延长许可证申办期限,简化审批方式 | 行政审批处 | 86919652 |
医疗器械处 | 63907583 |
药品流通处 | 63907572 |
食品流通处 | 63907490 |
食品生产处 | 63907546 |
餐饮食品处 | 63907493 |
特设处 | 63907452 |
3 | 优化登记审批服务 | 登记注册处 | 86911438 |
行政审批处 | 86919652 |
4 | 优化市场主体网上在线信用修复服务 | 信用监管处 | 85394649 |
5 | 阶段减免市场监管所涉收费 | 特设处 | 63907452 |
计量处 | 85394650 |
食品生产处 | 63907546 |
计量院 | 60216152 |
质检院 | 65099043 |
特检院 | 81193628 |
食品检验研究院 | 65273001 |
药品检验研究院 | 85361247 |
6 | 优化质量技术服务 | 质量监管处 | 63907522 |
质量发展处 | 63907462 |
食品生产处 | 63907546 |
食品检验研究院 | 65273001 |
7 | 整治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 竞争处 | 63907408 |
执法总队 | 63907634 |
8 |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 消保处 | 63907487 |
市消协 | 85394096 |
9 | 推进“有温度”的执法 | 法规处 | 85394240 |
执法总队 | 63907634 |
10 | 着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监管处 | 639074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