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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2022年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商务厅 | 发布时间:2022-09-16 | 1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商贸创〔2022〕10号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外汇管理局各市(州)中心支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精神,积极培育我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推动我省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省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本次认定工作旨在评选一批服务力强、影响力强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畅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开展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代办出口收汇、融资、信保等外贸综合服务渠道,切实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激发外贸市场活力,带动外贸增量的作用。

二、认定类别

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认定分为两种类别: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和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根据企业服务功能完善程度、服务规模大小、信息化建设程度、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标准,将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企业评选为示范企业,其他具备潜力的合规企业评选为试点企业。

三、认定条件

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与示范企业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内依法开展经营且具有外贸经营者资格。企业机构设置健全。

(二)能同时为国内中小微企业进出口至少提供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代办出口收汇手续等在内的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还应能够提供融资、信保等服务。

(三)能与进行委托的客户依法合规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

(四)过去3年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且未被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下调管理类别或信用级别。

(五)具备较为完善的代办退税、出口收汇手续等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能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进行分析,对代办退税、收汇手续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六)示范企业还应具有功能较为完善的线上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具备线上委托、线上接单、数据统计等功能。

四、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且自愿申报的企业,应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自贸区内企业无需提供)。

(四)企业服务能力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的基础服务清单。

2.基础服务能力证明(企业每项基础服务与第三方服务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或企业自身具备相关资质和团队的证明)。

3.员工清单(岗位介绍、资质证书等)。

4.企业内部风险控制流程、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5.其他附加业务能力介绍。

(五)企业服务记录(服务企业清单、与客户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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