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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23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政策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2-09-01 | 16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自觉提升艺术创作的精神能量、文化内涵、艺术价值,着力体现观念和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的深度创新,集成融合各种艺术要素和技术要素,凝聚四川文艺原创能力,经得起人民检验和评判,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重点资助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自觉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抒写中国人民奋斗之志、创造之力、发展之果,用心用情用功展示新时代新征程恢弘气象的重大现实题材作品;资助秉承正确的历史观,把握历史进程和时代大势,反映中华民族的千年巨变,揭示百年中国的人间正道,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唱响昂扬的时代主旋律的作品;资助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把艺术创造力和中华文化价值融合起来,把中华美学精神和当代审美追求结合起来,赋予其时代内涵和价值的作品。重点资助反映我省在改革开放以来伟大成就,反映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以及推动治蜀兴川迈上新台阶的战略实践等重大题材的作品。

二、资助范围

资助在申报时已经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且2022年9月4日前未安排首演的新创大型舞台剧和作品。

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儿童剧、杂技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戏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曲艺(长篇、中篇)和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

三、申请额度

(一)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请资助资金的额度不超过以下标准: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项目150万元;戏曲、话剧、杂技剧项目100万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跨界融合特点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60万元;儿童剧、木偶剧、小剧场戏剧项目40万元;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项目30万元。

(二)四川艺术基金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

(二)对立项资助的大型舞台艺术作品,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资助剧本、音乐、编导、舞美设计等创作核心环节;完成规定演出场次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须完成3场演出,其中应包括公益性演出;同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网络直播演出可计入演出场次,但场次不超过1场。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9月4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机构或社会团体;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演员、音乐、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四川省内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省外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且主要演员不得从省外聘请,原则上使用本团演员。

4、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的机构或单位,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项目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四)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四川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主体,未能在规定实施周期内提交结项验收或终止申请的,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五)已获得或已申报本年度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得申报本类型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22年9月5日起开始申报,至10月31日截止申报。四川艺术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咨询电话:028-86120184。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四川省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s://wlzj.tsichuan.com/),登录“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并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申报项目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对项目申报主体提交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使用。

八、申报材料

(一)《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申报主体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项目申报主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四)项目申报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五)已落实配套资金证明材料,由当地文旅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宣传或文旅部门党委的审读意见。

(七)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等相关授权文件。

(八)申报项目如有外请省外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九)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其中,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十)申报材料应于2022年10月31日前通过网络提交,管理中心不接受纸质申报材料。作为附件上传的辅助材料为图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图片应采用扫描的方式形成,格式为JPG;音频文件格式为WAV或MP3;视频应完整清晰,可识别度高,格式为MOV、AVI、FLV或MP4,视频或音频压缩至1000M之内。请做好申报材料备份,申报材料一经接收概不退还。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立项项目库,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3年度大型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助经费必须直接用于所申请的项目实施,专项管理、厉行节约,不得用于弥补日常经费支出、挤占或挪作其他用途。

(三)各市州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对当地四川艺术基金项目承担监管责任。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3年11月20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验收通过的项目纳入四川艺术基金结项项目库,实行跟踪管理。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项目实施完成后进行结项验收。管理中心在项目首演前组织专家进行中期监督;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提交符合管理中心规定标准的完整视频。

(三)管理中心负责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评估,并组织专家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申报主体负责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项目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四川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基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暂停项目主体一年以上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项目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成果。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标注该项目为“四川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项目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四川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四川艺术基金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经费使用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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