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四川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23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 | 发布时间:2022-09-01 | 16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艺术基金面向全省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四川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四川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要求

本项目资助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着眼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繁荣四川文艺创作,传承四川历史文脉,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演出、展览项目。支持深入市、县基层,深入农村,深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开展的优秀艺术作品演出、展览活动;重点资助我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创作生产的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重点支持反映我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发展的新格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推动治蜀兴川迈上新台阶的战略实践等重大题材作品的演出、展览活动。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优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美术作品展览。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作品的演出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不资助古代艺术品(文物)展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展示的项目。

三、申请额度

(一)舞台艺术作品展演项目申请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二)美术作品展览项目申请额度:每个项目不超过40万元。

(三)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同时参考项目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核定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属于匹配资助,申报主体必须投入不低于1:1的其他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

(二)对具备实施条件的资助项目,四川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9月4日前在四川省登记、注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文化单位或机构;

2、申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实施能力,主营业务原则上应与申报项目相一致;

3、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

(三)申报舞台艺术展演项目,应于项目申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