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对《关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来源: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2-08-30 | 3295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结合《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1〕4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成委农领发〔2022〕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作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在2022年9月30日前,公众可以填写发送《意见反馈表》(附件2)到电子邮件(cdzscqjg@163.com)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附件1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结合《四川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川市监发〔2021〕42号)和《中共成都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成委农领发〔2022〕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促进特色产业发展的作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相关要求,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大力推进地理标志兴农、护农,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和运用效能,培育一批地理标志优势特色产业,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农民富裕富足,助力成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基本原则

深入实施地理标志赋能行动,大力推进成都市地理标志工作,打造地理标志精品,激发市场主体的内生动力,促进相关产业向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和品牌化发展,持续提升地理标志使用效能,打造区域品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运用能力明显提升。

三、工作任务

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的运用效益和品牌影响力,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

(一)加强统筹协调,坚持高效能推动。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作用,建立地理标志多部门保护和运用联合管理机制,形成部门协同、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统筹推进局面。围绕挖掘培育、质量管控、价值提升、产业发展等重点工作,制定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健全政府部门与产业协会、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间的有效联动机制。

(二)突出示范引领,坚持高标准服务。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和资源方面的持续支持,建立健全质量基础体系、信用体系、协同监管体系、执法维权体系、宣传推介体系,全面提升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水平。推行“地理标志+”产业发展模式,推动地理标志与经贸、文化、旅游等产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发挥示范区的引领作用。鼓励建立龙头企业牵头,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跟进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龙头企业与院校合作,建立专家大院等科技创新转化平台,研发深加工产品和高附加值衍生产品,促进全产业链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三)构建区域品牌,坚持高质量发展。构建以地理标志品牌为核心,企业商标为主体的特色发展体系,培育一批品质优越、经济效益好、辐射带动强、有较高知名度的地理标志品牌。加强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指导企业提升商标知名度,鼓励企业积极申请并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打造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地理标志名牌企业。

(四)夯实管理基础,坚持高水平保护。联合相关部门大力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运用工作,同谋划、同推进,有效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协调保护力度。探索建立对易侵权地理标志产品防伪保护体系,制定符合产品特色和产业特点的保护办法,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维护地理标志权益人权利。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地理标志产地质量管控,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五)加强维权援助,坚持高效率服务。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工作机制,利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点),对接各类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维权援助公共服务平台,结合纠纷多元解决、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加强地理标志维权援助工作;加强海外地理标志纠纷应对指导,强化海外地理标志纠纷预警防范。

(六)加强宣传推广,坚持高效力发展。加强对地理标志知识的宣传普及,提升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和保护意识。拓展地理标志宣传营销渠道,运用网络直播、短视频等新媒体,举办产品推介、产销对接等活动。积极参与地理标志国际交流合作,开拓国际市场,推动优质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充分利用成都市地理标志数据管理系统,加强本辖区地理标志相关数据的采集和统计监测,完善基础数据库,开展地理标志数据统计分析,科学引导做好地理标志产业规范发展。

(七)强化人才建设,坚持高品质保障。加强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将地理标志专业技能学习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地理标志便利化服务,组织专家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咨询、培训活动,着力培养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业人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职能,将地理标志工作纳入属地党委、政府重要工作,加大对地理标志工作的研究部署、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力度。统筹推进地理标志提升工程,确保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开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资金支持。区(市)县要积极围绕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出台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地理标志相关方面积极性。

(三)注重宣传总结。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地理标志宣传,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对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宣传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应用。通过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市地理标志产品全面持续提质增效。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2年X月X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实施后,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市监发〔2020〕60号)第一条第四项关于促进地理标志发展的资助终止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资助申报细则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日

 

 

 

附件:

成都市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资助申报细则

 

对成都市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促进地理标志品牌推广,提升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影响力,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和保护体系,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能力明显提升,推动地理标志产业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待定。

二、申报主体

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商会联合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

三、申报条件

(一)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地理标志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每年有地理标志经费投入,初步建立地理标志管理、检测和追溯、监管体系,统筹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年度推进计划。

(二)诚信守法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发生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负面影响,未出现过食品安全等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

(三)申报主体有一个或多个地理标志,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地理标志为对象且时间在3年以上,协会成员单位数占生产企业数的50%以上,建设有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或示范点位2个以上。

(四)申报主体建立有本项目详细的推进方案或计划。

(五)重视地理标志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业务培训计划,有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协会配有专职地理标志管理人员至少一名以上。

(六)申报主体积极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加强地理标志领域行政执法和协同保护,公开有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行业协会或属地市场监管所建立有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工作(站)点。

(七)地理标志品牌宣传推广有力,每年举办产品推介活动不少于1次,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1次,在市级以上媒体宣传不少于2次。每年对会员或地理标志产品标志标识使用人开展质量管理、种植养殖技术等地标标准保护培训不少于2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宣传有力,积极开展“五进”活动,近一年举办产品保护现场宣传活动不少于各1次。

(八)成员单位在成都市地理标志信息化管理系统填报数据详实有效。

四、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成都市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知识产权智慧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并通过后,在线填报《项目资助申报书》,经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初审后向市局推荐,同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主体资格证明;

(二)属地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推荐申报成都市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项目的推荐表。

(三)依据申报条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文件、制度、通知、计划、数据、照片、PPT等)。所有申报材料应当不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经网上初审通过后,由申报单位自行下载,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含骑缝章),于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项目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纸质材料应与电子版内容一致)。属地区(市)县市场监管局3个工作日内报市局。

(四)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五、资助标准

项目按照评审类项目进行遴选、管理和资助,在项目验收通过后予以资金支持。

六、绩效目标

项目实施后,地理标志管理质量明显提升、产业基础不断夯实、龙头带动作用明显、品牌影响力逐步扩大,促进农业增产农户增收效益显著,乡村振兴地理标志产品综合效益不断体现。

(一)体系完善更有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规定、检验检测体系、质量溯源管理和防伪保护体系,制定产品标准,提高检测能力,规范生产过程,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突出。

(二)保障机制更健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有扶持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和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多部门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加强区域资源整合和制度衔接有效。

(三)示范作用更凸显。建有地理标志核心生产基地、标准化示范基地或乡村振兴示范点位3个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专用标志核准使用企业数占该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生产企业数在项目实施期增长5%以上,产品100%带地理标志专用标识上市销售,企业做大做强示范作用明显。

(四)社会增效更明显。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促进工程呈现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者数量达区域内生产者总数逐年递增在5%以上,其产值在项目实施期逐年增长在5%以上,带动就业成效明显,人均收入在项目实施期增长10%以上。年销售额在项目实施期逐年增长5%以上,产品出口规模不断扩大。

(五)品牌宣传更有力。项目实施期内举办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场宣传“五进”活动不少于各1次。相关信息被国家级媒体采用1篇以上,被省、市级媒体采用4篇以上。媒体报道4次以上,其中1次在1家以上中央级网络媒体首发,不少于20家省级以上网络媒体和门户媒体同步发表。在新媒体宣传平台,年度发布地理标志宣传视频,初级农产品在5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30000次;工艺品类产品在6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50000次以上;加工食品类产品在80条以上,总体播放量50000次以上。举办参与宣传推介活动不少于2次,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不少于2次。

(六)人才保障更及时。地理标志行业(产业)协会地理标志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健全,执行情况良好,重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人才培养,制定有年度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工作培训计划,配备有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专(兼)职工作人员;对属地核准使用成都市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的企业开展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4次,每次相关企业参训率达100%;培养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经营、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的专职人员10人以上。

(七)信用状况更良好。规范诚信守法,地理标志产品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监管执法等相关部门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未出现过食品安全等问题,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管理名单,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目录,持续推进信用监管建设。

(八)指导工作更到位。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多部门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相关工作讨论研究每年不少于2次,属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属地分管领导、区(市)县局主要领导现场督导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九)海外拓展更有序。开展地理标志商标国际注册。积极参与地理标志互认互保国际合作,有组织地通过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拓展海外市场,推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去”,地理标志产品获准出口企业增加,出口额有所增长。

(十)数据支持更科学。地理标志产品行业(产业)协会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对成都市地理标志数据管理系统填报数据有统计分析,结合产业实际形成年度分析研究报告,并根据分析报告形成下一年度工作推进计划,不断提升地标产品助推乡村振兴重要作用。

七、其它事项  

(一)按照《成都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办法》,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项目培育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对未予立项的项目,由各区(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载入项目培育储备库,纳入项目培育服务计划。

(二)市局根据实施意见、财政预算和评审结果择优遴选项目。按年度对项目建设任务和绩效目标推进情况进行考评验收,验收通过的,给予资助;需整改项目,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终止项目。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一项目已享受各级财政同类型资金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本资助政策。

(四)本细则由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