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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08-23 | 26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川办发〔2022〕62号


四川省各市(州)、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四川省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四川省政府、重庆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支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充分激发川渝两省市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二)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政策。(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四)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科技厅;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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