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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来源: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时间:2021-03-16 | 498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十条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申报单位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规范使用地理专用标志并设有产品专用包装的持证单位,正常经营期间,每年给予 3 万元补助。

第十一条 对新获得 ISO1 4001 、ISO22000、HACCP 等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 1 0 万元一次性补助;新获得国际欧盟质量认证的农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对从事常年蔬菜生产的农业主体,实施土壤改良面积 1 00 亩以上,土壤理化性状明显提升(满足:耕作层厚度达20 厘米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达 30 克/千克以上;酸碱度符合蔬菜生产需求,原则上土壤 PH 值达到 6.5~7.5)。经验收合格后,按 1 000 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 万元。

第十三条 对规模种植面积 50 亩以上的农业主体,新建成沼气池、贮液池,分别按 400 元/立方米、300 元/立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粪污收集利用系统,按投资额的 50%给予一次性补助;采用畜禽粪污异地循环综合利用的,按 20 元/立方米补助。相同政策只能享受一次,单个农业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加强生产经营主体培育

第十四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1 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30 万元、1 5 万元、1 0 万元、3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部、省、市、区级示范称号的家庭农场,分别给予 20 万元、1 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部门表彰的农业主体、业主分别给予 1 0 万元、5 万元的补助。

第十五条 对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当年新增生产性设备投入达到 50 万元的,按生产性设备投入的 1 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获得农产品出口备案基地认证的企业,给予1 0 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自主经营权出口,年出口额达到 500万美元、1 0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 万元、1 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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