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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发布机构: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2-07-26 | 20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商务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决策部署,推进文化和旅游贸易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商务部决定开展新一批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定位 

  规划建设一批文化和旅游贸易服务平台。以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服务,引领和服务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市场主体,打造一批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优势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大力发展数字文化贸易,推动文化和旅游贸易融合互促发展,促进文化贸易规模增长和结构优化,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中华文化影响力。 

  二、申报主体 

  基地申报主体为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商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申报主体,经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申报主体不超过1个。原文化部命名的上海、北京、深圳3家基地按照本次申报要求,提交申报复核材料(不占所在地方名额)。 

  三、基本条件 

  (一)基地建设发展坚持正确导向,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基地所在城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基础好,文化和旅游贸易水平较高,外向型文化和旅游企业集聚度高,开拓海外市场意愿强烈。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精神,推动落实国家区域重大战略,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成效明显列入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名单的地方,予以优先支持。 

  (三)基地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含副省级)是建设主体,高度重视文化和旅游贸易,已将该基地建设纳入同级或上一级党委政府重点推进事项,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四)基地拥有一定规模的现代化服务载体面积,基础设施配套齐备,能够满足文化和旅游贸易企业的各类功能需求,以及部分企业的办公驻点需要。基地载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五)基地运营主体为在当地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具有涉外经营能力和专业化管理团队,无意识形态、安全生产等方面问题,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成立不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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