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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1年度技术交易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政策来源: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机构: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发布时间:2022-07-22 | 114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区县(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技术转移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技术市场发展,贯彻落实《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鼓励我市技术交易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技术转移机构,调动我市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泸州市技术交易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四技”合同)的吸纳方、输出方和促成技术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

(一)吸纳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吸纳技术成果并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二)输出方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三)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和法人内设机构,且取得技术经纪人资质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二、奖励额度

(一)吸纳方

对符合条件的吸纳方,经登记认定的“四技”合同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用于奖励单位技术转移具体工作人员)。

(二)输出方

对符合条件的输出方,经登记认定的“四技”合同技术交易额累计1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单位交易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5‰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5%用于奖励单位技术转移具体工作人员)。

(三)技术转移机构

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其备案后促成登记认定“四技”合同的,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之间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1‰给予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其中奖励资金的40%用于奖励其技术经纪人)。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吸纳方

1.泸州市技术交易吸纳方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

2.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复印件(需从技术合同卖方获得);

3.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及相关附件(合同原件资料通过审核后退回);

4.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汇款银行进账单(2021年度)和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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